崔永元的嘴,范冰冰的税
哪个是不能说的秘密?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曝光范冰冰4天片酬高达6000万天价,并起底其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行为。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中发布了几张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曝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片酬共计6000万元,间接反映出范冰冰有偷漏税行为。
范冰冰方通过微博“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的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指责崔永元散布谣言、构成诽谤,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在多方关注和呼吁下,国家税务总局立刻反应,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事态发展到这里众多吃瓜网友纷纷表示静候国家调查结果,还有很多网友戏谑表示,即使最终查出来有偷税问题,一定也会找“临时工顶包”。这一场“骂战”升级,让娱乐圈众多明星感到岌岌可危,要知道当年刘晓庆就是因为偷税问题从2002年6月20日到2003年8月16日熬过422天的牢狱生活,出狱后刘晓庆的事业也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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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那么明星的收入是否有人监管?偷税漏税行为又是如何界定以及判罚?今天【观澜财经】就为大家客观分析下“明星收入及缴税那些事!”
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
电视剧、网剧有规定,综艺、广告不在列
说起演员的片酬,一直被大众所津津乐道。在《2017中国名人收入排行榜》中,范爷以总收入2亿+高居榜首,“人红是非多”高收入为范爷带来了话题,同时也带来了麻烦。
在演员收入方面,目前我国仅在“电视剧、网剧”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在综艺、广告、电影方面并无明确意见或规定。
其中,2017年针对演员片酬,四部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意见》明确,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演员如何纳税?
范爷是否会步刘晓庆后尘?
我国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
按税法计算,就光说眼前崔永元曝光这6000万的事,如果属实,范爷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
那我国税法又是如何界定逃税及判罚的呢?
据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小编截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供大家参考: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崔永元举报为真,范爷如果之前没有收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待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这样看来,范爷不会像16年前的刘晓庆一样入狱。刘晓庆案发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的偷税罪。偷税到一定金额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经济犯罪的处理越来越倾向于从危害结果和悔改措施方面进行考量,经济犯罪呈轻罪化、甚至无罪化趋势。
明星的通常避税方法?
成立工作室、转嫁纳税义务、参股…
网络上某圈内知情人士称,目前“阴阳合同”在一线明星中其实已经不会这样做。“这样的风险太大了,他们也有完善的法务团队,没必要这么做。”
那明星到底如何避税?让我们一起看看其中的“门道”。
1、转嫁纳税义务
中国娱乐圈“纳税潜规则”:明星与合作方约定直接拿税后薪酬。比如某明星单集片酬是50万,按照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缴纳153000元,对于高额税费,明星们往往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
这也颇具中国特色,因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源泉扣缴”便于管理,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品方代扣代缴。从表面上看,明星和制片公司都遵纪守法,实际上明星转嫁了纳税成本。
2、明星成立个人工作室
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来进行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目前许多大牌明星基本都是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拍片等业务,而明星们在与工作室签署合同上也采用的是服务合同,而非演员合同。这些工作室一般是指由几个人或一个人建立的组织,是一处创意生产和工作的空间,形式多种多样,大部分具有公司模式的雏形。但也有很多演艺人员的工室,只是挂了名并没有真正注册,多数类似于个体工商户。
3、股权运作
通过签对赌协议和股权置换,明星就成了各家影视上市公司的股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些艺人的收入原本应该是其应该支出的成本,现如今反而通过资本运作转化成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这样可以做大利润表,提振股价;对于明星而言,则可以卖掉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完成自我价值的放大。
△ 范冰冰参股多家公司
这一次事件爆发,小编认为并非坏事,中国娱乐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仅是演艺圈的事儿,也需要中国税务部门加大对娱乐明星的个税监控力度,避免让个税成为“工薪税”,中国税务部门应该当好娱乐圈的“狗仔队”。
*本文综合:《证券时报》、《腾讯娱乐》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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