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影视之城正在崛起!厦门影视产业政策全解读 | 观澜财经

刁婵 2019-10-18 21:02 分类: 观澜财经 收藏


“城在海上,海在城中”,厦门这座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被誉为“天然摄影棚”。

近年来,凭借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深厚的人文底蕴,厦门的倩影频频出现在《左耳》、《烈日灼心》、《西虹市首富》等著名影视作品中。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来到厦门拍摄的影视剧组达一百多个。

▲ 美丽厦门吸引来众多剧组来厦取景

而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金鸡奖年份)这一影视盛典长期落户厦门,不仅令影视人心潮澎湃,更是为厦门影视产业的升级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以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为契,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紧抓机遇,“以节促产”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厦门影视产业政策持续加码。今年8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这是厦门市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同期还发布《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为厦门影视产业描绘了发展蓝图。

其实,自2015年起厦门市及各区就已相继出台影视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为影视企业和来厦剧组等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营商环境。近年来,厦门市文化产业保持较快发展态势,已成为厦门市支柱性产业,2018年,厦门文化产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大关。

影企在厦门可以得到哪些福利?【观澜财经】整理了厦门市影视产业政策大礼包,期待更多优质影企能够落户厦门~



《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
明确提出发展目标与任务


整体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将厦门打造为新时代中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城市


五大目标:打造全国一流的影视拍摄基地、全国领先的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全国前沿的影视产品交易平台、两岸影视产业合作交流试验区、国际知名的影视节展中心。


重点任务


  1. 围绕影视拍摄,不断向两端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影视剧本创作、后期制作、衍生品开发等产业链布局。
  2. 大力推动影视产业与数字经济、旅游会展、时尚设计、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融合发展,不断衍生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3. 形成“一核、多基地、全域影城”产业布局。
  4.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以及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的影视产业合作,促进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影视产业交流与合作。
  5. 大力实施影视人才培养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创新思维、熟悉国际前沿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是厦门市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其中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基地、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等多条政策均为首提,走在了行业前列。


1.鼓励影企来厦,最高奖励100万。

在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1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100万元奖励。


2.支持本市影企创作和交易剧本,最高奖励100万。

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网络大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基地。

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拍摄之城建设。

对影视拍摄基地的摄影棚、置景车间等用于影视拍摄的,按照影视拍摄服务收入的5%给予影视拍摄基地运营补贴,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支持电影发行和参加影展。

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80万元;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产业活动,根据主办部门级别,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6.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最高奖励300万。


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动画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出品企业奖励。


7.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

对电影产品出口、电视产品出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服务、节目模式出口等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影视服务出口给予贴息或减税政策支持。


8.支持影视企业融资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对于从正规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项目信贷资金的本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我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给予为本市影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等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对投资我市影视企业的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股权投资额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股权投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均不超过2000万元


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
重点鼓励发展影视产业


2018年3月,厦门出台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大力推动厦门文化产业发展。文件共18条,其中与影视产业有关的政策就占了11条,体现厦门市打造“国际化影视城”的战略布局。


其中跟影视产业相关的政策如下(剔除与《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重复部分):


1.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鼓励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影企。

对我市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园区新引进的厦门市行政辖区外影视企业,按照新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年内给予园区运营商奖励。


2.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在境外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优秀获奖作品最高奖励300万。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4.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5.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和影视人才培养。

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鼓励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企业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被录用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位学员2000元给予培训企业补贴。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出台后,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也跟进出台了相关影视产业扶持政策,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突出区域的特点和亮点。



《思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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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和培育影视龙头企业
2.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区立项及拍摄制作,奖励影视精品
3.鼓励影视人才集聚发展
开展影视高端人才及影视专业人才认定工作。“影视高端人才”指入选国家“千人、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 和厦门市“双百人才计划”且在我区从事影视产业的人才,或经我区认定的影视龙头企业的创始人、带头人(毎家企业仅限1人)。
 
为影视人才提供住房便利:(1)影视高端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影视专业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区青年人才公寓。(2)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影视高端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毎月5000元租房补贴;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影视专业人才可享受毎月4000元的房租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3年。(3)对重点引进的彩视产业带头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免租金住房或购房补贴。
 
4.鼓励开展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
 
对于引进、培育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影视品牌文化、影视会展活动,且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不高于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1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在我区举办影视专业人才交流与培训活动的企业、协会及社会团体,按照到场人数绐予主办方毎人100元活动经费补贴,毎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毎家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扶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开展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


影视企业通过平台购买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年累计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年累计交易金额的2%给予影视企业奖励:年累计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累计交易金额的3%绐予影视企业奖励;毎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被认定的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按照其毎年对我区带来的年度累计财政贡献环比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6.支持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对影视企业投资购买的影视设备等硬件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大陆与台湾影视合作
 
鼓励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或工作室。
 
我区影视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毎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绐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我区影视企业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毎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毎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台湾籍影视人才被认定为我区“影视髙端人才”的,聘期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企业聘用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毎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


对我区企业聘请的台湾籍影视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 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湖里区关于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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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影视文化企业在湖里区聚集发展


支持影视剧创作孵化平台建设,对于由影视行业协会或者影视领军企业组织发起和统一承建、承租的,引进包括网络文学、剧本创作、导演工作室、艺人经纪、影视培训、版权交易、拍摄服务、影视投资、录音剪辑制作、宣传发行、衍生开发等影视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配套有专业创投服务的影视剧创作孵化平台,经区文发办认定后,给予该平台运营公司每月每平方米25元、连续3个年度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对所引进文化企业及文化创投企业在本政策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该平台运营公司20%的奖励。


2.鼓励影视剧本的创作或改编


影视剧本由湖里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1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作家创作奖励,年度补助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影视剧本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1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作家创作奖励,年度补助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开展电影作品放映交流活动


支持辖区内电影院开展电影首映、路演,电影院每举办一场电影首映、路演活动并在宣传介绍中突出湖里元素的,给予4000元活动补贴,单一影院每年申请补贴不超过6万元。


支持在辖区内举办具有市级以上影响的影视文化活动,每年重点扶持一场影视主题的论坛、展演、影展、推介会等单一或复合形式的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40%予以活动举办方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活动适当放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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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影视企业发展:给予营收、贴息、上市、投资等扶持。
 
优秀企业奖励: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开展影视文化产业活动:对影企参展影视展会和举办影视文化活动予以补助。
 
3.鼓励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奖励影视精品
 
5.鼓励影视人才聚集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集美。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至8万元(含)以内,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以上参照市级奖励。
 
鼓励开展影视人才的培养培训,对设在我区的院校、影视企业等培训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培训,所培养的影视人才经考核被纳入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影视人才库,按培训周期分段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培训周期为4天以下的,按每位学员6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为4-6天的,按每位学员8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超过6天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补助。
 
6.剧组集美拍摄补助
 
剧组经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摄制期间在集美区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租赁和设备租赁费用,据实给予10%补助,每个剧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对我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园区招商引资奖励:新引进园区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
 
实体办公租金补助:对影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8.鼓励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发展
 
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租赁并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拥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半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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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办单位:今日头条福建分公司、CRAZYSEO、厦门市创业与投资协会、厦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厦门市网络零售企业协会、集美大学法学院、立信厦门分支机构
  • 承办单位: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
  • 策划执行:观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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